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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基文章

司法救助
2016-05-03 607

一、何为司法救助

司法救助是对遭受犯罪侵害或民事侵权,无法通过诉讼获得有效赔偿的当事人,采取的辅助性救济措施。

二、司法救助的原则

1、辅助性救助原则;2、公正救助原则;3、及时救助原则;4、属地救助原则。

三、司法救助对象

(一)应当予以救助情形:

1、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致使重伤或严重残疾,因案件无法侦破造成生活困难的;或者因加害人死亡或没有赔偿能力,无法经过诉讼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

2、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危及生命,急需救治,无力承担医疗救治费用的;

3、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而死亡,因案件无法侦破造成依靠其收入为主要来源的近亲属生活困难的;或者因加害人死亡或没有赔偿能力,依靠被害人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近亲属无法经过诉讼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

4、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致使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因案件无法侦破造成生活困难的;或者因加害人死亡或没有赔偿能力,无法经过诉讼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

5、举报人、证人、鉴定人因举报、作证、鉴定受到打击报复,致使人身受到伤害或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无法经过诉讼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

6、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等,因被执行人没有履行能力,造成申请执行人生活困难的;

7、对于道路交通事故等民事侵权行为造成人身伤害,无法经过诉讼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

8、党委政法委和政法各有关单位根据实际情况,认为需要救助的其他人员。

(二)可参照予以救助情形:

1、涉法涉诉信访人,其诉求具有一定合理性,但通过法律途径难以解决,且生活困难,愿意接受国家司法救助后息诉息访的;

2、政法机关在执法办案过程中存在一定过错或瑕疵,对当事人造成损失,但当事人根据当前法律、政策又不符合国家赔偿规定,其他社会救助又难以落实,造成生活困难的。

四、不予司法救助情形

1、对案件发生具有重大过错的;

2、无正当理由,拒绝配合查明犯罪事实的;

3、故意作虚伪陈述或者伪造证据,妨害刑事诉讼的;

4、在诉讼中主动放弃民事赔偿请求或拒绝加害责任人及其近亲属赔偿的;

5、生活困难非案件原因所导致的;

6、通过社会救助措施,已经得到合理补偿、救助的。

7、对社会组织、法人,不予救助。

五、司法救助标准

各市、县应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制定具体救助标准,以案件管辖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准,一般在36个月的工资总额之内。

救助应当按照损失程度分档进行。一般损失,按(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12个月工资总额救助;中等损失,按24个月救助;最高损失,按36个月救助。

损失特别重大、生活特别困难,需适当突破救助限额的,应严格审核控制,救助金额不得超过人民法院依法应当判决的赔偿数额。

六、如何进行司法救助

(一)告知

公检法等机关在办理案件、处理涉法涉诉信访问题时,对符合救助条件的当事人,应当告知其有权提出救助申请。

(二)申请

申请需要准备的材料:1、司法救助申请书;2、本人真实身份证明、实际损害后果证明材料(刑事案件被害人应提供医疗机构或法医鉴定机构关于本人伤情的证明材料);3、是否获得其他赔偿等相关证明材料;4、申请人为刑事案件被害人近亲属的,应提供与被害人的关系证明材料;5、当地民政部门或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当事人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证明材料;6、申请人委托他人提出申请的,应当提供授权委托书;7、办案机关认为其他需要提供的相关材料。

七、司法救助的审批与发放

审批:办案机关应当核实申请人提供的申请材料,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给予救助和具体救助金额的审批意见。决定不予救助的,及时将审批意见告知当事人。

发放:对批准同意的,财政部门应当及时将救助资金拨付办案机关,办案机关在收到拨付款后2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领取救助资金。